Title: 青島翻譯公司  •  Size: 7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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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翻譯服務規範第1部分:筆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GB/T19363.1-2003

   

 

前言

   本标準是根據翻譯服務工作的具體特點,以2000GB/T19000/ISO9000質量标準體系爲指引,參考德國DIN2345标準,以規範行業行爲,提高翻譯服務質量,更好地爲顧客服務。

   本标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

   本标準由中國标準化協會歸口。

  

   GB/T19363.1-2003

   引言

   顧客與翻譯服務方的良好合作是提高翻譯服務水平和保證翻譯質量的前提,雙方都應在事前充分了解各自對對方所期待的目标。本标準對此提出了相關要求,以更好地保證相關方面的利益。本标準編制出一個客觀的,能協調雙方利益的工作基礎,籍以加強對翻譯質量的信任并消除事後可能出現的分歧。

翻譯服務方的過程管理是保證翻譯質量的有力措施,本标準中對業務接洽,翻譯前的準備,翻譯,審校,編輯,檢驗,顧客反饋意見,文擋資料的管理,責任和保密等諸方面進行文字上的規範。要求翻譯服務方加強對翻譯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管理,形成一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服務體系。

   本規範采納了DIN2345中符合我國國情的表述,對自由翻譯者的要求沒有編入本标準。由于口譯服務筆譯服務有較大的區别,因此,本标準不包括口譯服務。

   GB/T19363.1-2003

   翻譯服務規範第1部分:筆譯

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 Part 1: Translation

   1、适用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翻譯服務提供過程及其規範。

   本标準适用于翻譯服務筆譯)業務,不包括口譯服務。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标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标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内容)或修訂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标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GB/T788-1999圖書雜志開本及其幅畫尺寸(neqISO67161983

   GB/T3259中文書刊名稱漢語拼音拼寫法

   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idtISO9000:2000

   3、術語和定義

   3.1翻譯服務translation service

   爲顧客提供兩種以上語言轉換服務的有償經營行爲。

   3.2翻譯服務方translation supplier

   能實施翻譯服務并具備一定資質的經濟實體或機構。

   3.3顧客customer

   接受産品的組織或個人。[GB/T19000-2000,定義3.3.5]

   3.4原文source language

   源語言。

   3.5譯文target language

   目标語言。

   3.6筆譯translation

   将源語言翻譯成書面目标語言。

   3.7原件original

   記載原文的載體。

   3.8譯稿draft translation

   翻譯結束未被審校的半成品。

   3.9譯件finished translation

   提供給顧客的最終成品。

   3.10過程process

   一組将輸入轉化爲輸出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活動。

   [GB/T19000-2000,定義3.4.1]

   3.11可追溯性traceability

   追随所考慮對象的曆史,應用情況或所處場所的能力。

   [GB/T19000-2000,定義3.5.4]

   3.12糾正correction

   爲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

   [GB/T19000-2000,定義3.6.6]

   3.13糾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

   爲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GB/T19000-2000,定義3.6.5]

   4、要求

   4.1翻譯服務方的條件

   4.1.1對原文和譯文的駕馭能力以及完成顧客委托所必需的人力資源。

   4.1.2對譯文中所涉及到的專業語言的翻譯經驗。

   4.1.3技術裝備和辦公設備。

   4.1.4履行合同的能力

   4.2業務接洽

   4.2.1接洽場所

   寬敞,明亮,整潔,設施齊備。

   4.2.2接洽人員

   熟悉翻譯工作過程,服務範圍,收費标準,服務時限等諸方面内容。着裝得體,語言文明,耐心解答顧客的咨詢。

   4.2.3接洽的類型和内容

   4.2.3.1門市業務是數量較小或時間較短的翻譯業務,應詳細記錄:

   --客戶的全稱;

   --聯系方式;

   --業務的語種和譯成何種文字;

   --譯件使用的目的;

   --雙方認同的計字方法;

   --約定的收費價格;

   --譯制的時限;

   --譯件的規格和質量要求;

   --專有和特殊的術語(如果客戶提供的話);

   --準确的譯文稱謂;

  --預付的翻譯費;

   --原文和參考件的頁數;  

   --譯件的标識(在4.3中詳述)等。

   記錄單上應有顧客簽字确認。

   4.2.3.2批量或長期業務是數量較大或時間較長的翻譯業務,應簽定合同或協議書,除4.2.3.1中的部分條款外,合同或協議書還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顧客的全稱;

   --顧客的聯系方式(電話,移動電話,傳真,地址,郵編,E-mail等);

   --約定的翻譯服務内容(語種,項目,時限);

   --約定的交件形式;

   --約定的驗收條款;

   --約定質量内容;

   --約定的保密條款;

   --約定的收費内容(計字方法,分項單價,圖表的計字方法等);

   --約定的付款方式;

   --約定的翻譯質量糾紛仲裁;

   --約定的違約和免則條款;

   --約定的變更方式;

   --其他。

   4.2.4其他事項

   4.2.4.1附加服務

   如果顧客希望獲得附加服務應與翻譯服務方協商,附加服務有:

   --編寫專業術語;

   --圖形設計(包括圖片,公式,表格);

   --圖紙處理(A3以上大圖的填字,縮放等);

   --版式加工;

   --制作版樣,印刷;

   --其他。

   注:附加服務需另行結算。

   4.2.4.2署名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尊重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并采用适當的方式署名。

   4.2.4.3顧客的需要

   翻譯服務方應向顧客了解譯文的使用範圍及對象,提供更好的翻譯服務。

   4.2.4.4原文背景和專業術語

   如有必要,顧客應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支持。如:

   --專業文獻;

   --專業術語;

   --難詞實意和縮略詞彙表;

   --相關的文字;

   --背景資料;

   --指定的特殊軟件;

   --參觀現場或實物。

   --提供有能力回答問題的聯系人。

   4.2.4.5計字方法

   計字一般以中文爲基礎。在原文和譯文均爲外文時,由顧客和翻譯服務方協商。

   --版面計字: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版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不足一行或占行題目的,按一行計算;

   --計算機計字:按文字處理軟件的計數爲依據,通常采用“中文字符數(不計空格)”。

   4.3追溯性标識

   每份資料應用數字,字母或其他方式,明确其唯一的追溯性标識。應有如下一項或數項内容:

   --順序編号;

   --批次;

   --日期;

   --數量(頁數,規格);

   --語種;

   --顧客代碼。

   4.4翻譯業務的管理

   4.4.1原文資料和工作安排

   4.4.1.1原文資料

   對于原文資料的管理應做到:

   --清點整理原件,檢查有無漏,缺頁,不清晰處。如有,應向顧客說明,并要求顧客補充提供。若顧客無法提供清晰的原件,則在原件上用鉛筆或其他可去除痕迹的标記注明。

   --妥善保護顧客的原件,不得遺失,污毀(發生不可抗力除外)。翻譯時應使用原件的複印件。

   4.4.1.2工作安排

   根據顧客的需求,編制出譯件完成的工序和時間計劃,選擇合格的譯,審人員。

   4.4.2翻譯

   4.4.2.1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有被認可的外語水平證書或與之相當的證書,特别是專業方面的證書;

   --普通及專業的工作經驗;

   --專業能力;

   --接受再培訓和繼續教育。

   4.4.2.2譯前準備

   應在翻譯前仔細做好以下工作:

   --審閱原文;

   --熟悉所譯資料涉及到的專業内容,備齊相應的工具書;

   --審閱自己已掌握的術語;

   --審閱顧客提供的術語;

   --審閱并整理顧客提供的資料;

   --進一步查閱單詞和專業術語(如在互聯網或數據庫);

   --在保密的前提下通過翻譯服務方與顧客解決内容上,專業上和術語上的問題。

   4.4.2.3譯文的完整性和準确度

   譯文應完整,其内容和術語應當基本準确。原件的腳注,附件,表格,清單,報表和圖表以及相應的文字都應翻譯并完整地反映在譯文中。不得誤譯,缺譯,漏譯,跳譯,對經識别翻譯準确度把握不大的個别部分應加以注明。顧客特别約定的除外。

   4.4.2.4符号,量和單位,公式和等式

   應按照譯文的通常慣例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翻譯或表達。

   4.4.2.5名稱,自然人的姓名,頭銜,職業稱謂和官銜

   --除藝術家,政治家,曆史名人,機構,組織,動植物,建築,産品,文學著作,藝術作品,科學作品,地理名稱等已有約定俗成的譯文名稱外。一般情況下姓名可不翻譯,如果需要翻譯,爲了便于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現時,用括号加原文表示。中文姓名譯成外文時,采用标準漢語拼音;

   --頭銜,職業,官銜可譯出,亦可不譯出。如果需要翻譯,爲了便于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現時,用括号加原文表示。中文譯成外文時,參照國家正式出版物的譯名;

   --通訊的地址及姓名外譯中時應直接引用原文,中譯外時參照有關國家的規定和标準。

   4.4.2.6日期

   日期按譯文語言。通常采用公曆。

   4.4.2.7新詞

   對沒有約定俗成譯法的詞彙,經與顧客讨論後進行翻譯,新詞應當被明确标示出來。

   4.4.2.8統一詞彙

   譯文中專有詞彙應當前後統一。

   4.4.3審校

   4.4.3.1審校人員資格

   4.4.2.1

   4.4.3.2審校要求

   審校應根據原文(複印件)和譯稿進行逐字審核,并根據上下文統一專有詞彙。

   對名稱,數據,公式,量和單位均需認真審核,審核後的譯文應内容準确,行文流暢。審核時,應使用與翻譯有别的色筆,以示區别。

   4.4.3.3審核内容

   審核工作應包括以下内容:

   --譯文是否完整;

   --内容和術語是否準确,文字表述是否符合要求;

   --語法和辭法是否正确,語言用法是否恰當;

   --是否遵守與顧客商定的有關譯文質量的協議;

   --譯者的注釋是否恰當;

   --譯文的格式,标點,符号是否正确。

   注:根據與顧客商定的譯文用途決定審核的次數。

   4.4.4編輯

   翻譯編輯的工作主要是根據原文的格式進行再加工的過程,使譯件的幅面,版面,格式,字體,拼音符合GB/T788-1999的要求;譯件版面美觀,大方,緊湊,圖表排列有序,與原文相對應,章節完整。編輯時,應使用與翻譯,審核有别的色筆,以示區别。

   4.4.5校對

   文稿校對應對審核後的譯文,按打字稿逐字校對,不得有缺,漏,錯。發現有錯時,應認真填寫勘誤表,交相關人員更正,并驗核。

   4.4.6檢驗

   應根據原文,譯件進行最終檢驗。按照顧客要求,逐一進行檢查。

   4.4.7印刷品及複印件

   印刷品及複印件應符合顧客的要求。

   4.5質量保證

   4.5.1譯件的質量保證期爲交譯件後的6個月以内。

   質量保證期内,翻譯服務方對合格的譯件存在的少量的錯,漏可采取:

   a)打字件(電子版)負責更正;

   b)印刷件負責出勘誤表。

   注:由于顧客原因出現的修改除外。

   4.5.2翻譯服務方所提供的譯件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按合同約定處理,見4.2.3.2

   4.6資料存檔及其他

   4.6.1翻譯方所承接的資料翻譯工作完成後,其相應的原件複印件,翻譯稿,審核稿,打字稿,勘誤表,樣本等相關資料的最短保存期爲12個月。

   存檔的資料應标識準确,資料完整,便于查閱;如存儲在計算機裏,則應備份。

   原件應完整的交還給顧客,并作相關記錄。

   4.6.2在特殊情況下,應顧客要求,可在翻譯工作完成後即将原件,譯件以及相關的全部紙質或非紙質文稿交還給顧客。

   注:在此情況下,翻譯服務方不承擔本部分4.5的責任。

   4.7顧客反饋和質量跟蹤 

   翻譯服務方應當指定專人對顧客反饋意見進行登記,整理,并針對反饋意見采取糾正或糾正措施進行整改。對顧客反饋的意見均應給予答複。

   對批量業務的顧客,翻譯服務方還應當進行前期,中期和後期的質量跟蹤和走訪,對顧客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4.8保密

   翻譯服務方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爲顧客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顧客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4.9一緻性聲明

   每個翻譯服務方都可以自願履行本标準的各項條款并負責任地聲明是根據本标準提供翻譯服務的(一緻性聲明)。

 

翻譯服務規範 第2部分:口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GB/T 19363.2-2006 

翻譯服務規範  2部分:口譯 
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
Part 2: Interpretation


2006-09-04
發布2006-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

GB/T 19363.2-2006
翻譯服務規範第2部分:口譯

1 範圍

GB/T 19363的本部分确立了口譯服務方提供口譯服務的過程及規範。 
本部分适用于翻譯服務口譯業務。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36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爲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内容)或修訂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000—2000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idt ISO90002000 
ISO 2603
1998同聲傳譯室一般特性及設備 
ISO 4043
1998移動式同聲傳譯室一般特性及設備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部分。 
3.1 
口譯 interpretation 
口頭将源語言譯成目标語言。 
3.2
口譯服務 interpretation service 
提供口譯的有償經營行爲。 
3.3
口譯服務方 interpretation service provider 
具備提供口譯服務資質的組織。 
3.4
顧客 customer 
接受産品的組織或個人。[GB/T19000-2000,定義3.3.5]
3.5
口譯對象 source speaker 
源語言信息。 
3.6
口譯語言 interpretive language 
源語言和目标語言。 
3.7
交替傳譯 consecutive interpreting 
當源語言使用者講話停頓或結束等候傳譯時,口譯員用目标語清楚、準确、完整地表達源語言的信息内容。 
3.8
同聲傳譯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 
借助專用設施将聽到的或看到的源語言的信息内容,近乎同步地準确傳譯成目标語言。 
1:耳語同傳可不借助專用設施。 
2:同傳設備要求參見ISO26031998ISO40431998
3.9
口譯現場 interpretation site 
譯員的服務場所。 
3.10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爲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或其它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GB/T19000—2000定義3.6.5]

要求
 4.1口譯服務方的資質 
口譯服務方應具備以下資質: 
 
具有符合本部分4.3要求的譯員; 
 
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2 
業務接洽 
4.2.1
接洽場所 
作爲口譯服務方的窗口,應清潔、明亮,在明顯的位置展示翻譯服務方的營業執照、稅務執照、行業資質等相關證照。 
4.2.2 
接洽人員 
應熟悉口譯服務過程、服務範圍、收費标準等諸方面内容,着裝得體、語言文明,解答顧客的詢問。 
4.2.3
接洽内容 
4.2.3.1
短期業務 
約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爲短期口譯業務。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書,内容應包括: 
 
顧客的全稱; 
聯系方式(電話、傳真、地址、郵編、電子郵箱等); 
聯系人; 
翻譯語種; 

專業領域; 
收費價格; 
工作期限和時限; 
預付的翻譯服務費; 
加班費用; 
交通費用、食宿費用等其他有關費用; 
安全措施及可能發生的工傷善後; 
口譯質量糾紛仲裁; 
保密要求;
 
4.2.3.2 
長期業務 
 
約期超過一個月的爲長期口譯業務。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書,除4.2.3.1中的條款外,合同或協議書還應包括以下内容: 
口譯服務内容(翻譯語種、項目、每周工作日、日工作時間); 
口譯質量要求; 
口譯現場安全防護要求; 
意外事故保險要求; 
可能發生的工傷善後責任方; 
休假及其待遇; 
收費内容(口譯服務費、加班費、食宿費、交通費等); 
計費方式(按月計費、按工作日計費、加班計費等); 
結算周期和付費方式; 
違約和免責條款; 
變更方式; 
其他。 
4.2.4
計費 
按工作日計費。不足半個工作日的按半個工作日計;超過半個工作日,不足一個工作日的,按一個工作日計。工作日以外按加班計酬。 
按月計費,每月工作天數與顧客約定,約定以外工作天數按加班計酬。 
注:同聲傳譯(組)工作日按6h計。 
4.2.5
其它事項 
合同規定以外的服務,雙方商定另行收費。 
4.3
譯員 
譯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國家承認的有關部門頒發的口譯資格證書或有相應的能力  
 
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具有職業道德。 
4.4
顧客支持 
4.4.1
顧客應向口譯服務方介紹: 
口譯涉及的專業; 
服務的範圍; 
口譯對象。 
4.4.2
顧客應向譯員提供: 
所涉及的相關文件、資料和專業術語; 
背景材料; 
爲觀看現場或實物提供方便。 
4.4.3
顧客應提供安全培訓或必要的安全知識。 
4.5 
業務管理 
4.5.1
譯員資質管理 
對譯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安全教育; 
對譯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掌握譯員的業務經曆、水平和工作績效。 
4.5.2
譯員安排 
根據合同的協議,選配合适的譯員。 
4.5.3
标識 
每批次口譯業務應用數字、字母或文字記錄标識。作爲追溯性标識,應有以下一項或數項記錄内容: 
順序批次編号; 
日期; 
翻譯語種; 
口譯人員和口譯對象; 
口譯涉及專業及項目内容; 
顧客。 
4.5.4
檔案管理 
口譯服務方應建立和保存: 
項目檔案; 
顧客檔案; 
譯員業務檔案等; 
業務記錄檔案等。 
4.6 
口譯服務過程控制 
4.6.1
工作流程 
4.6.1.1
譯前準備 
譯員要認真查閱相關資料、熟悉詞彙、了解口譯對象和雙方相關人員,以及熟悉工作現場或設施情況。要做好必要的準備,攜帶必備的證件和有關資料,按要求着裝,提前到達工作現場。 
4.6.1.2 
口譯過程 
在口譯過程中應做到: 
準确地将源語言譯成目标語言; 
表達清楚; 
尊重習俗和職業道德。 
4.6.1.3 
在口譯服務過程中出現問題,口譯服務方應與顧客密切配合及時予以處理。 
4.6.2 
譯後工作 
口譯結束後,口譯服務方應聽取顧客的意見反饋,必要時對顧客反饋意見予以答複。 
4.7
保密 
口譯服務方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爲顧客保守秘密。 
4.8
一緻性聲明 
每個口譯服務方都可以自願履行本部分各項條款并自負責任地聲明是根據本部分提供口譯服務。